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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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48条对本罪进行了修订。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招募”,是指协助组织卖淫者招雇招聘、募集人员,但本身并不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

       “送”,是指为组织卖淫者提供交通工具以接送、输送所招募的人员的行为。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在有的情况下,招募、运送者可能只拿到为数不多的所谓“人头费介绍费”,但正是这些招募运送行为,为卖淫场所输送了大量的卖淫人员,使这种非法活动得以发展延续。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这两种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

       “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起协助、帮助作用的其他行为,如为“老鸨”充当打手,为组织卖淫活动看门望风等。协助行为本质上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帮助行为。但由于刑法已将此种“帮助”行为作为独立犯罪加以规定,因而它就不再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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