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与性道德风尚有关的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策划指挥以及召集观众、提供淫秽音像制品、播放设备或者播放场所将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内容展现出来的一切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不具有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以牟利的目的实施本罪行为,则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64条第2款第3款、第4款以及第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