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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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书刊出版管理法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书刊出版管理制度和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书刊出版管理法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这里的书号应包括狭义的书号、刊号、版号,三者分别为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中国标准版号的简称。提供,是指以各种名义将书号有偿或者无偿地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本罪的成立,必须发生了他人利用了行为人提供的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出版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依本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为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则应按《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与第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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