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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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
 
       走私毒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或者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购买毒品等行为。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卖出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贩卖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贩卖的毒品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也可能是自己所购买的,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以卖出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是指以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运送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应限于我国领域内,否则属于走私毒品。制造毒品,通常是指对毒品的原材料进行配制提炼、加工而制作成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上述四种并列选择行为实施其中一种或者几种,即可构成本罪。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量及危害,依法处理。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宗毒品制造后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第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第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第三,执法人员检查时,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第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第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第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第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第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第九,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第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3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外,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款的规定,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犯本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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