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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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这里的“提供”,应限定为行为人的无偿提供,包括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言是有偿使用,但行为人是无偿提供的情况。例如,医院的医生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但在处方中给其开某种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要求行为人没有牟利目的。

      根据《刑法》第355条第3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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