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以及他人的身心健康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这里的“场所”,泛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间,如住宅、旅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等。所谓“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被动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行为人不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且还向其出售毒品的,应按贩卖毒品罪处理。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54条、第3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