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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通缉

添加时间:2020-09-13 02:11 点击:
刑事案件的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 捕归案。”

       在我国主流刑事诉讼理论和教科书中,一直将“通缉”视为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并放在 “侦查行为”这一章节中进行阐述。但实际上,从诉讼法理上讲,通缉并非一项独立的侦査行 为,而只是一种强制已逃亡或藏匿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只是因为此时犯罪嫌疑 人业已逃亡或藏匿,现所在地不明,侦查机关无法按照通常的拘传方法强制其到案,故唯有进 行通缉,但其目的仍然在于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其性质是一种特殊(针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 拘传。

       通缉的对象,是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1)已决定逮捕而逃跑以及在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2)已决定拘留而逃跑的重大嫌疑分子; (3)从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4)在讯问或者押解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与一般拘传的区别就在于,通缉是针对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正因为其外 逃,因而一般拘传无法奏效,方才动用通缉的方式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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