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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漏罪的处理

添加时间:2020-09-12 02:17 点击:
新罪、漏罪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 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对于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所犯新罪以及发 现确有漏罪的,都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的罪。所谓 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的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未经审判的罪行。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新罪和漏罪,原则上遵循以下处理:

         一、 新罪、漏罪的侦查与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 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在服 刑期间发现犯新罪,应当由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立案侦查。侦査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 查起诉,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 新罪、漏罪的管辖与审判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 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新罪、漏罪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判决书除送达罪 犯外,还应将副本送达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执行机关。

        三、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 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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