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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释?

添加时间:2020-09-12 02:21 点击:
什么是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以后,确有悔 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 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不包括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已执行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2)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 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一是认罪服法;二是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 纪律;三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四是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所谓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 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 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 假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因此,假释的程序原则上适用减刑 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则上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 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已执行13年以上,但该原则并非绝对,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人民 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 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 的裁定书。

       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 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的,由执 行的看守所提出假释建议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审核裁定。


     三) 被假释罪犯的监督与考察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 矫正。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 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在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被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 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在假释考验期间,假释犯犯新罪或发现判 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分别依据《刑法》第70条、 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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