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内确有悔改或立功表 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 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 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一)减刑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减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或有期徒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减刑。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 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执行机关可以提出减刑建议。 所谓“确有悔改表现”,一般是指服刑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1)认罪服法;(2)-贯 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爱 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所谓“确有立功表现”,一般是指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既包括同 案犯的其他犯罪,也包括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但必须都需经查证属实。既包括阻止 他人犯罪活动,也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人犯。只要服刑罪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执行机关就 可以提出减刑建议,既然是“可以”提出减刑建议,即为“得减”而非“必减”,裁量权在执行机 关。如果服刑的罪犯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1 )阻止他人 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 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既然是“应当”提出减刑建议,即为“必减”。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法定减刑,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一种法 定减刑,即为“必减”,只要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内没有故 意犯罪,就应当被减为无期徒刑。具体而言: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期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对于既没有故意犯罪又有悔改和 立功表现的,如检举、揭发监内犯罪的,制止罪犯逃跑自杀的,有重大发明或技术革新以及生活 中舍己救人等表现的,2年期满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 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二)减刑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减刑建议的提起和审理,依照下列情形分别进 行:
第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后,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第四,对于被判处抗税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 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第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由执行管制的派出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査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 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机关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 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岀的减刑建议书 裁定;
第七,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由拘役所、看 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 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 个月内依法裁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如果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 长1个月;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如果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 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 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岀书 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以内 作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