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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添加时间:2020-09-13 01:05 点击:
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参 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附带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査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 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附带在自诉案件中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 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因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给予 赔偿的混合诉讼。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因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本质上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上没有什么不同。不同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关系 在刑事诉讼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建立。在此阶段,虽然人民检察院不能 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损害赔偿问 题进行协商、交涉,自行解决。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他们进行协 商、交涉,争取获得解决。如果达成一致,则不再进入审判阶段;如果协商、交涉未能解决,则必 须进入审判阶段,通过法庭审判加以解决。

       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第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 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査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

       第二,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第三,在法庭调查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 诉状。

       第四,在法庭调査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 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第五,在法庭调査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提请传唤 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 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査笔录。

       第六,在法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先 发言,其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有权答辩,双方有权进行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应当向法庭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 权范围包括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和解权、撤诉权、反诉权、调解权、上 诉权等多项权利只有经过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才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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