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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添加时间:2020-09-13 01:02 点击:
律师在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诉讼代 理人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了保障被害人及时获知并行使这一诉讼权利, 法律要求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査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是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的。但是,公诉案 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不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还包括审判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审査起诉阶段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 鉴定材料。(2)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 院收集、调取,也可以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由自己直接收集。(3)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期间, 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审查人员提出对案件的意见,提出意见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 方式。(4)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向其送达 不起诉决定书。(5)被害人一方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在7日以 内代理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 代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代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审判阶段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 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2)诉讼代理人需要收 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同意,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 调取。(3)诉讼代理人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人民法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4)诉讼代理人 有权出庭,参加法庭调査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包括:经审判长许可, 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向法 庭举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经审判长许可,在法庭辩论中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他方互相辩论。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总体上属于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控诉职能,与公 诉人的总目标是一致的;但其与公诉人的诉讼地位又不完全相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一方 面是代表国家行使指控犯罪、追究犯罪的职能,另一方面还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能。被害人的诉 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从大的方面来说是协助公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具体来讲,则侧重于维 护被害人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所提出的诉讼意见或主张可能与公诉人相同,也可能与公 诉人不同,甚至还会与公诉人冲突。无论何种情形,都是正常的、合法的。这也正是1996年刑 事诉讼法修改后将被害人纳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并允许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立 法精神所在。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公诉人的诉 讼地位是平等的,  有权独立发表代理意见,有权与被告人、辩护人甚至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此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害人虽然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但在诉讼活动中,他们 仍然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主体,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因此,在诉讼 中应当保障他们充分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而不能以某一方代替另一方。例如,在审查起诉阶 段中,人民检察院既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也应听取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法庭 审判活动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有权参加法庭 调查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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