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适用的范围
指派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 辩护,以及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派辩护包括强制指派辩护和申请指派辩护两种 情形。
强制指派辩护是指对于下列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 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因为生理缺陷,有的因为尚未成 年,都不能有效地为自己进行辩护,还有的因为被指控的罪行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但他们都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了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申请指派辩护是指,对于以上几类案件范围以外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 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 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不 高,能够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人数也有限,尚不能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提供强 制指派辩护。为此,又规定了申请指派辩护制度。比起强制指派辩护,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辩护的条件是:(1)不属于强制指派辩护的范围;(2)要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3)经法 律援助机构审査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酌情指派辩护。
无论何种指派辩护,都属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范畴。它体现了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或其 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人文关怀,也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 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时间还不长,距离社会需求还有相 当的差距,应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