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
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是普通刑事案件的终审程 序,但并不是每一个普通刑事案件都必须经历这一程序。法律对有权提起这一程序的主体作 了限定:只限于当事人等的上诉或检察院的抗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 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该案的一种 诉讼权利或活动。抗诉是指法律授权特定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对其认为有错的第一 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原案的一 种诉讼活动。
第一,提起上诉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两类:一是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二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和 近亲属。这两类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所处地位不同,其上诉权限也有所不同。其中第一类 主体,又称独立上诉主体,法院的判决对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他们有自主决 定是否上诉的独立上诉权。第二类主体,又称非独立上诉主体,这类主体只有在得到被告人的 同意和授权后,才可以代被告人提出上诉。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被告人往往对上诉存有种种 顾虑,且多数已被羁押,不便行使上诉权。辩护人和近亲属对案情一般都比较了解,特别是作 为辩护人的委托律师,他们对法律熟悉,又有办案经验,允许他们代为上诉,可以更好地保护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他们的上诉是为被告人服务的,上诉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利益,因 此,必须经被告人同意后才能行使上诉权。
第二,提起抗诉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抗诉的主体,只能是向原审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因此抗诉的主体相对于上诉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单一性。不 仅如此,抗诉的主体还具有不完全独立的特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裁判提出抗诉 的检察院,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 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有理,则予 以支持并在开庭时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此外,在我国被害人享有申请抗诉权。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请 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协调 被害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可能存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