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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和解

添加时间:2020-09-12 21:09 点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和解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 讼实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 和解。在一些特殊的公诉案件中,由于经常出现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并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也与刑事和解制度密切关联。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在1921年北洋政府公布的《刑事诉讼条 例》中出现的:“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于刑事诉讼程序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及依法 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直都很重视。 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了专章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及随后的 有关司法解释都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 -27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 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与被害 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给予从宽处理,理论上称这种制度为“刑事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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