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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添加时间:2020-09-12 21:14 点击:
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审判程 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进行。

        由于自诉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也有一些不同于公诉案件第一 审程序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 ~207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的第一 审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 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二,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査明事 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利 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 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 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之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对《刑事诉讼法》第204 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三,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人的一项重 要诉讼权利o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 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査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 愿的,应当不予准许。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釆取 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自诉人是2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四,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第五,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 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釆取强制措施。自诉案件审理后,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有 关公诉案件判决的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 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第六,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 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 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 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诉讼理论上,反诉是指在自诉案 件审理过程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作为被害人向受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 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存在为前提,但反诉 本身不是对自诉的答辩,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而,如果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 的继续审理。反诉案件的审理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第2 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对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二审程序的 审理原则上适用公诉案件的有关规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 出上诉的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对诉讼的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 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 自行和解的,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 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 除。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在第二审附 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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