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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

添加时间:2020-09-12 21:18 点击: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 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 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 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我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 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46 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侵占 他人财物案(《刑法》第270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例如拘役、管 制、单处罚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轻伤害案(《刑法》第234条);非法侵 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遗弃案(《刑法》第261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 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追究,而依法应当追究,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案件,是由公诉案 件转化成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 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

       上述三类自诉案件具有以下共同特点:(1)有明确、具体的原告和被告,即自诉人和被告 人;(2)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无需经过专门的侦查;(3)危害后果不严重,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只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符合有关条件,人 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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