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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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根据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此外,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2)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要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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