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多人进行的淫乱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淫乱的行为,即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或进行其他淫乱活动。
所谓淫乱,是指不符合道德准则的性行为,除了自然性交之外还包括猥亵、鸡奸、兽奸等刺激和满足性欲的行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参与者应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迫的。如果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应视其具体情况分别成立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犯罪或者实行数罪并罚。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本罪仅处罚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聚众淫乱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活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这里的“引诱”,是指以口头、文字、图画、录音录像、身体动作、示范表演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勾引诱劝、挑逗,从而将其拉入聚众淫乱活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0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聚众淫乱罪的处罚规定,从重处罚,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