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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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秩序以及其他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这里的违反法律规定,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规定。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范围,应以有关法律为准。这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否属于合法举办的活动,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但行为人的携带行为必须发生在行为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之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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