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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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并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只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9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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