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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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
 

(一)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作伪证的行为必然妨害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司法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这里的“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情节,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量刑有重要影响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指以虚构、隐瞒、篡改等各种形式作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如何理解“虚假”,国外刑法理论围绕证人作虚假证明的认定发展出不同的观点:主观说认为,“虚假”是指证人所陈述的事实是违反其主观记忆的事实。证人应该按照其记忆陈述自己所经历的事实,如果其故意违反记忆加以陈述,就伴随有误导司法的抽象危险。因此,只要行为人陈述违反自己记忆的事实,即使偶然符合客观事实,也成立伪证罪;反之,只要没有违反行为人的记忆,

      即使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也不成立伪证罪客观说认为,“虚假”是指所陈述的事实内容违反了客观的真实性。行为人违背记忆的陈述,只要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就不存在妨害审判公正的危险,因而不成立伪证罪。而当行为人按照自己的记忆所作的陈述违背客观真实时,则因为没有伪证罪的故意而不成立伪证罪由于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认为,“虚假”是指违反行为人的记忆且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如果违反证人的记忆但符合客观事实,对于司法活动并无妨碍,不能认定为伪证罪;如果符合证人的记忆但与客观事实不符,则因行为人没有伪证罪的故意,不可能成立伪证罪。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所谓证人,是指知道刑事案件的全部或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刑事证据的人;所谓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所谓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作文图声像记录的人;谓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以及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非上述四种诉讼参与人,不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二)伪证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本罪是故意犯罪,且行为人作伪证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因此,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为记忆错误而导致证词失实,或者因为业务水平不强、工作粗心大意而导致鉴定、记录、翻译出现差错,就不能认定为犯罪。第二,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有作伪证的故意,但其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虽然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但其所作伪证涉及的并非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由于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为了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常常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因此就有可能在表现形式上与本罪相同。但二罪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他人的人身权利只是随意客体;而诬告陷害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只是次要客体。第二,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本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罪所针对的对象则是未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人。第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诬告陷害罪则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第四,犯罪方式不同。本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作伪证;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第五,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参加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则是一般主体。第六,犯罪的主观意图不同。本罪的主观意图是陷害他人或为他人开脱罪责,而诬告陷害罪的主观意图只能是陷害他人。(三)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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