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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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本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本罪规定的裁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3)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本罪,首先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确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果因为天灾人祸等意外因素导致行为人的确不再具有执行能力,则不能认定为本罪。此外,成立本罪还要求行为情节严重,如果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并不严重,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2)本罪的罪数问题。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行为同时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法规竞合犯。对此情况,《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同时构成本罪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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