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对象的“他人”,可以是任何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和进行告发,是诬告陷害行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首先,必须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告发的是真实的犯罪事实,即使在情节上有所夸大,亦属检举失实,不能定罪。其次,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捏造他人生活隐私等事实,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诽谤罪。再次,还须有告发的行为。告发既可向司法机关告发,也可向被诬告者所在单位及其他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转送告发内容的机关、机构告发。告发的方式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再次,必须有特定的诬告对象。特定的对象并不要求明确指出被诬告者的姓名,只要从诬告的内容中能推断出是谁,即为特定对象。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
实,进行告发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被害人是否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应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最后,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构成本罪。动机通常是栽赃、泄愤、嫁祸于人等,动机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刑法》第138条第2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两者区别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的界限,主要是情节是否严重。对一般诬告陷害行为,应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但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使他人的名誉及司法机关的名誉受到严重的损害;被害人已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手段恶劣;动机卑鄙等。
(2)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实施的是捏造事实的行为。其区别在于:第一,直接客体不同。前者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第二,捏造的内容和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后者是捏造并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第三,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他人受刑事处分;后者则是为了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3)本罪的罪数问题。为诬告他人,实施其他犯罪,然后进行告发,诬陷他人的,应以数罪论处。如果只实施了其他犯罪,但还未进行告发,只能以所构成的犯罪论处,意图诬陷他人应作为量刑情节。
(三)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