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众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为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机于关的公务活动。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任务的国家机本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应明知阻碍的对象是正在实行解救陷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是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聚众,广义上包括纠集、策划指挥组织多人参与阻碍解责救工作的行为。所谓阻碍,是指阻止妨碍,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以何种方式阻碍解救,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必须是聚众阻碍解救活动中其的首要分子。这里所谓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后妇女、儿童的策划者、指挥者、组织者。其是否亲自到场指挥,不影响认定。
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其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刑法》第77条妨害公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