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人身的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否违背被收买人的意志,不影响犯罪成立。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资作价,换取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买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才构成本罪,并为既遂。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要求明知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动机如何不影求响认定。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