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妇女和成年妇女①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一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非强制性手段,将妇女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用货币等从他人处先行买下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作价卖给第三者换取钱财的行为。所谓接送与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分工实施藏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要件②至于拐卖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影响以本罪论处。即使实践中,妇女儿童自愿被卖也不能免除拐卖者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如绑架罪可以绑架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绑架罪中也具有获取财物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可以绑架为手段。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主观目的不同。本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除勒索财物目的以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第二,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而绑架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第三,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只是单一客体;而绑架罪既存在复杂客体的情况,也存在单一客体的情况。第四,获取的利益及方式不同。本罪是将妇女、儿童出卖获取钱财;而绑架罪是向人质的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机关要挟,可为钱财,也可为其他利益。(2)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的是人身权利,都可以儿童为对象,也都能采用欺骗手段。区别的关键在于:本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
(3)本罪的罪数。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同时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第一,在拐卖过程中因殴打捆绑等行为过失致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应以本罪论处。第二,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实施伤害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三,奸淫(包括强奸)被拐卖的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应以本罪论处
(4)关于亲卖亲的案件处理。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要严格把握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对于那些确属介绍婚姻,且被介绍的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或者确属介绍收养,并经被收养人父母同意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中收取财物较多,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14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