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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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添加时间:2020-09-18 15:35 点击: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特定的犯罪方法决定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司法实践中,以勒索钱财居多。有学者主张,敲诈勒索罪的对象除财物外,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例如,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迫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劳务。我们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用勒索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与用同样的方法迫使他人无偿提供劳务,占有其劳动价值相比较,二者没有本质区别。鉴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我国刑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考虑,“财产性利益”一说是否妥当,还值得研究。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此类行为若符合《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则可以强迫劳动罪追究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略有不同的是,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例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威胁和要挟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法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便会给有关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但不属于本罪的威胁或者要挟方法。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卟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惧,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称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是可以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侵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的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属于“多次敲诈勒索”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2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为“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2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1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①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②1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③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④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⑤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⑥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3条规定,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是依法主张权利,如债权人以将要向法院起诉为前提要求债务人尽快还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只有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程度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未达较大程度或者既未达较大程度又不属于“多次敲诈勒索”的,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并非只要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程度就一律作为犯罪处理。对此,《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第5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①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②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③被害人谅解的;④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6条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第一,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方法与抢劫罪的胁迫方法,同属精神强制方,因此,必须注意分清它们的界限。二者区别在于:一是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可以当面威胁,也可以不当面威胁,可以由自己发出威胁,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威胁二是抢劫罪必须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敲诈勒索罪则可以当场实现或日后实现威胁内容相恐吓。三是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夺取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迫使被害人当场或者日后交付财物。第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

(三)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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