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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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来说,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三个构成要素:第一,行为人必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所谓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颁发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作业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所制定的规程、规则、章程等明文规定;三是虽无法律法规等的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公认的在企业事业单位中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第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如果违反有关规定而发生的事故与生产、作业没有关系,不构成本罪。第三,必须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即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依据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过失。

这里的过失是指对其行为所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新和科学试验失败的界限所谓自然事故,是指由于不能预见和不能抗拒的自然条件所引起的事故。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条件或设备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避免的事故。而技术革新和科学试验本身就包含着失败的可能。区分本罪与这三种情况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是否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所引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则成立本罪,否则为自然事故、技术事故或革新、科研工作的失败,不构成犯罪。第二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两者的相同点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都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而且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区别在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一般安全事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本罪的重大损失的后果,也可以表现为火灾、爆炸、中毒事故,而且,与后三种犯罪的共同点是主观方面也是过失。区别的关键是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行为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忽视安全缺乏必要的慎重而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两罪都是过失犯罪,在客观上都因违反有关规定、制度而导致严重后果。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主体范围不同。本罪为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危险物品肇事罪则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工作的人员或者一般主体。二是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危险品肇事罪则只能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前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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