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页 > 罪名案例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的对象是体现着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放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目的物,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焚烧目的物点燃;也可以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放火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作为义务为前提。(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放火的故意。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的,就应定放火罪。反之,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应当定失火罪。但是如由于过失行为而引起火灾的危险,有条件,有能力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任其燃烧,造成火灾的,失火行为应当转化为放火行为,以放火罪论处。

(2)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常常用放火的方法达到其他犯罪目的,如为杀人而对他人住宅放火;为破坏生产经营而放火等。对此,区分是放火罪还是其他犯罪,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为其他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至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应综合考查对象的性质、特点、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3)本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界限。理论上关于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有各种学说。我国多采纳“独立燃烧说”。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反之,为未遂。如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如正要点火时被捉获),或者虽然当时已经点燃,但过后即熄灭,则应视为放火罪未遂。

(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联系人:钟成印律师

   电话:185 8509 4648

  邮箱:zcy721@126.com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6号31层3108室

Copyright © 2002-2020 贵州博甲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黔ICP备15006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