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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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所谓决水”,是指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决水既可以为积极的作为,破坏水闸、堵塞水道、决溃堤坝,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开放泄洪闸,不关闭防水堤的水门等。决水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决水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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