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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添加时间:2020-09-12 02:14 点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 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据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其内容和要求 包括:

       (1)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 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所犯之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且可能 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二是符合起诉条件,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起 诉条件;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

       (2) 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 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 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 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 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 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4)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 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 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 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指出的是,立法上的问题在于,并未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的具体内容为 何。从之前改革试点中的做法来看,所附“条件”五花八门,不一而足,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 是一种刑事司法制度,目的是帮助、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因此,所附“条件”应 具有一定的准刑罚的性质,例如赔偿损失、从事社区服务等,而不能是带有鼓励、奖励性质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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