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公民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 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一) 财产刑的执行机关
在我国,财产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 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以防止和排除各种干扰。此外,发生法律效力 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也由原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附带民 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
罚金刑的执行,以自愿缴纳为原则。罚金应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 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 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 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 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没收财产刑在执行时,其执行范围应当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 全部财产的,应对罪犯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者 应有的财产。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 人请求,应当偿还。对于没收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