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如何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罪犯,可以宣告缓刑。缓刑并 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缓刑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 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缓刑执行的考察。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宣布,在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2)按照公安机关 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罪犯还必须遵守 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之人的相关限制性规定(见下文);(6)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 管理措施。
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执行地 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监督考察档案。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负责执行的 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 罪的,执行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执行 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 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向 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