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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添加时间:2020-09-12 02:39 点击: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一) 执行的法定机关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法定执行机关为监狱、拘役所、未成 年犯管教所。监狱负责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拘役所负责对 被判处拘役罪犯的执行;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此外,看 守所虽然不是刑罚执行机关,但是为了减少押解负担、节省资源,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 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在未设拘役所的地方,拘 役判决也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 执行的具体程序

        其一,交付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 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 他执行机关。实践中,由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 刑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对未成年犯则送交未 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后,将罪犯送交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地区,由看守所执行。

       其二,将未逮捕的罪犯收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 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 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三)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在执行中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 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 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据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并经生效 判决确定,则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但在程序上,仍然应当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并交 付执行死刑。

    (四)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罪犯,可以宣告缓刑。缓刑并 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缓刑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 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缓刑执行的考察。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宣布,在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2)按照公安机关 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罪犯还必须遵守 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之人的相关限制性规定(见下文);(6)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 管理措施。

      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执行地 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监督考察档案。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负责执行的 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 罪的,执行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执行 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 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向 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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