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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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

       (一)强迫卖淫罪的概念和构成

      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公民,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强制性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与自由的方法。胁迫,是指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以损害名誉等精神强制方法相威胁、恐吓。虐待,是指以侮辱、咒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进行摧残、折磨。其他强制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虐待以外的对被害人具有强制作用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否出于营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强迫卖淫罪的认定

       (1)、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尽管两罪均包含有“卖淫”的内容,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第一,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

       (2)、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因此与强奸罪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第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第二,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时并无迫使其卖淫的故意,后来产生强迫其卖淫的故意,进而迫使其卖淫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使被害妇女从心理上消除贞操意识而先对妇女实行强奸,然后逼其卖淫的,对行为人应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

      (三)强迫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卖淫的,按照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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