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

主页 > 罪名案例 > 组织卖淫罪 >


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式,纠集、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式,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如行为人以开酒店、旅馆、娱乐场所为名,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或其他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不特定的对方”,多数情况下是不特定的异性,但也不排除不特定的同性。应注意的是,本罪中卖淫者都是自愿出卖自己的色相。如果组织者以强制的手段迫使不明真相者卖淫,则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是本罪主体。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虽然卖淫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者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并未规定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联系人:钟成印律师

   电话:185 8509 4648

  邮箱:zcy721@126.com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6号31层3108室

Copyright © 2002-2020 贵州博甲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黔ICP备15006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