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主页 > 罪名案例 > 毒品犯罪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为制毒物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目前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构成本罪,须具备情节较重的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仍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或者携带进出境。

        根据《刑法》第350条、第3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联系人:钟成印律师

   电话:185 8509 4648

  邮箱:zcy721@126.com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6号31层3108室

Copyright © 2002-2020 贵州博甲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黔ICP备15006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