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包庇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本罪行为人包庇的对象,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包庇其他毒品犯罪分子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这里的包庇,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掩盖罪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或毁灭罪证,从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第3款与第356条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本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因走私、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