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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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个人非法持有的毒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理解时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为人持有的必须是毒品。第二,持有毒品的行为没有合法的根据。即行为人违反了我国《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禁止个人持有毒品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例如,根据《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果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那么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可以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为实验而持有毒品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必须实施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行为具体表现为占有收藏、携带等行为人可以自由支配毒品的方式。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持有不要求直接持有,间接持有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另外,持有也不要求具有排他性,行为人完全可以与他人共同持有。第四,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因此,行为人对自己所持有的是毒品必须有明确认识。对于没有认识到是毒品而持有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关系。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必然会伴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也不能以该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并罚。因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要么是其行为的当然结果或者必经阶段,因而属于吸收犯;要么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因而只依一个重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也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对此,不能笼统地将毒品转移的行为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否则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2)、吸毒者与代购者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犯事实的认定以及罪名的确定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罪的数量最低标准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本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3)持有假毒品的行为的定性。如果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而持有,对应如何处理?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有毒品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此,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①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③,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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